《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正式实施

■从“机动车负全责”到“司机赔10%”
■人车相撞赔偿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一直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终于有了结果(以下简称《道交法》修正案),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第76条中最受关注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道交法》修正案中,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刘小荣律师认为,《道交法》修正案中,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谓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新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自承担责任,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有责、无责的情况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上作了细化,比起未修改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改变以前那种对于该条款适用的混乱局面。同时,在非机动车一方无责时,规定机动车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可以更好地体现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及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

  据了解,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76条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但该条中明显对机动车不利的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

  原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刘小荣律师表示,《道交法》已经规定,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此次新规定的实施,则进一步明确怎么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并明确了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此外,《道交法》原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道交法》修正案中则删除了这一规定。刘小荣律师表示,这一改动对机动车一方比较有利,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证明责任。

  对于新规定的实施,有车族和无车族各有说法。无车族周女士表示,人的生命权应该高于路权。从这个角度说,在行人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赔偿不超过10%的赔偿额度有点低。因为法律应该保护弱者,机动车相对于行人无疑是强势的一面。如果增加机动车的责任,可能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

  有车族单先生则有自己的感触。这几年他开车上路,没少受行人及骑车人的“挤兑”,因为大家都知道,一旦出了事故,机动车一方肯定得负责赔偿。他认为,在道路上,谁是强势谁是强势只是相对的,关键是找到一个平衡。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度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说并不利于交通安全。现在新的《道交法》修正案规定机动车无责时只承担10%的赔偿比例,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也保障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对保险公司来说,《道交法》条款的修改,针对的是超出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以内的部分仍旧按其参保的交强险赔偿,没有作任何改动。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还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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