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车车险被指定投保 车主自行办理车险被起诉违约
北京晚报讯(记者 孙莹)由于违反购车合同中必须在销售商指定保险公司投保的约定,车主高先生被汽车销售公司以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索赔。20日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好运鑫汽车销售公司诉称,2003年8月17日,高先生自该公司以汽车销售贷款形式购买了一辆风景海狮汽车,还贷期限5年。在双方的购车合同中特别约定,高先生必须在未还清全部贷款的年份中,每年通过好运鑫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不低于4项汽车保险。如果高先生不能按照约定投保,每年需要向销售公司支付2000元违约金。好运鑫公司称,合同签订后,高先生除了第一年按照约定投保之外,此后4年都没能按照约定投保。好运鑫公司认为高先生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元。 “我们对汽车销售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服务不满意,所以转投其他保险公司。”高先生的代理人没有否认转投保险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关于投保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能强制其他人投保,也不得利用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或限制保险人投保。购车合同的约定明显违反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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