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强车险业务真实规范

  2.保险公司应核对被投保人、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理赔资料和承保资料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章)等信息是否一致,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存入理赔档案。

  3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手续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受托人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保险人签字(章)授权的委托书和被保险人的真实联系方式,并复印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与委托书原件一并存入理赔档案。

  (八)加强赔款资金支付管理

  除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支付其他方的情况外,对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赔款和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个人赔款,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必须通过汇款或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个人赔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现金结算规定,加强赔款资金支付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理赔回访制度

  1.从2009年11月1日,保险公司应在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理赔回访,采取电话回访的应留存语音资料备查。

  2.对同一保单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出险5次以上(含5次)或单次财产损失金额超过5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面约见被保险人,并做好记录存入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加强保险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人应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告知批减(退)资金及赔款的支付对象和方式,并将投保人签字(章)的告知书原件存入承保档案。

  3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章)确认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

  (十一)建立保单自助查询系统

  保险公司应向通过身份验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开放保单信息查询。开放信息中承保信息应包含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期限、投保险种(包含各险种名称和相应保额)、保费金额、保险金额、标的信息和保单状态(指期内有效、期满、退保等)、缴费信息、批改信息、渠道信息;理赔信息应包含出险情况、报案人与联系人姓名、报案时间、车牌号、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赔偿金额、赔款支付对象、支付日期、支付方式以及支付对象的银行账户。

  (十二)逐步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机制

  保险公司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经身份验证后的客户提供以下三种信息查询方式,并在保单上明确提示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互联网和公司柜台等方式对承保理赔信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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