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加强车险业务真实规范

渝保监产险〔200962

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承保和保全规范管理,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一)严格投保人身份识别

  1.投保人直接办理投保业务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将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存入承保档案。

  2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投保业务时,保险公司应要求受托人出示委托人、受托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将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存入承保档案。

  3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应为身份证、户口簿或驾驶证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可证明其依法设立及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等。

  4对续保客户,保险公司可采用上年承保资料进行身份识别,资料有变更的,应参照前述2、3款规定进行身份识别。

  (二)完善投保人信息管理

  保险公司应认真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的,不得签发保单。

  1投保人为个人的,录入核心业务系统的“身份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

  2投保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录入核心业务系统的“身份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及其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三)严格批改(退)审核管理

  1.投保人直接申请批改的,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批改申请书。批改申请书上的签字(章)应与投保单上的签字(章)一致。保险公司核实以上材料后,将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与批改申请书原件一并存入承保档案。对投保人申请退保或依照相关规定注销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收回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原件,存入承保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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