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市场规范要出重拳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业务,保费权重达60%以上。车险市场秩序如何,车险产品经营状况好坏,将对整个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承保车险不规范和车险赔付率过高,最直接的反应是导致保险公司总赔付率与综合成本的攀升,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对整体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带来极大影响。只有在经营车险业务中,坚持速度、规模、规范、效益并举,强化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才能达到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又能不断地提升经济效益。

 

□彭远汉 来源:中国保险报

 

 

三大问题

 

制约车险市场发展

 

    从目前的车险市场情况来看,恶性竞争,秩序混乱,赔付率普遍较高,经营效益不甚理想。其主要问题有:

 

    规范操作不到位。有的保险公司对有关监管规定视而不见,鼠目寸光,我行我素,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任意践踏有限的车险资源,随意打折承保,胡乱返还回扣,有意诋毁同行,只顾自己“跑马圈地”,全然不顾经营效益。

 

    承保质量不到位。核保功能没有很好的体现,产品线部门之间互动不够,风险高的一些险种和客户群还未得到有效控制,“重保费轻理赔”的问题依然突出,承保风险管理滞后。

 

    事故处理不到位。有的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任意放大自身权利,责任认定随意性强,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上处于被动状态;也有的公司在诉讼中不主张自身权利,时有被错判枉赔等。

 

造成车险市场混乱的原因

 

    上述车险市场问题的存在,深究其因,主要是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内部因素的影响所致。

 

内部因素:

 

    思想认识不清。面对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压力过大等情况,不是去冷静思考和有效应对,而是偏爱“钻空子”、“打擦边球”,甚至有意“踩红线”、“碰高压”。如有的公司不惜以理赔资源为代价,以达到业务发展之目的。

 

    医疗审核不严。限于人力影响,普遍呈现医疗跟踪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出院后休息误工费和继续治疗费偏高,虚假评残和低残高套行为依然存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巨额赔付。

 

    调查能力不足。由于市场规范程度不高,保险的法律环境不够好,过度相信一些判决、调解等索赔资料,没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

 

外部环境:

 

    盲目扩充所致。近年来,保险公司犹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他们急于“站稳脚跟”,为占有和扩大份额,不惜“杀鸡取卵”,“捡到篮里就是菜”,不计后果地承保风险较高的车辆,造成市场混乱。

 

    涉及部门所致。交管部门在处理车险事故时,偏重依据保险情况划分事故责任,这在人伤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有的医院乱检查、大处方、搭车开药、挂床就医,甚至出现人员身亡后还在发生费用的情况,造成公司事后医疗审核难度大,客户意见多,导致投诉和诉讼上升。

 

    法院判决所致。大部分法院判决案件都涉及到人员伤亡,造成保险公司难以进行医疗审核,并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精神抚慰金,增加了商业险的人伤赔付金额,造成合同超额赔付。

 

规范车险市场秩序

 

要重点整治

 

    要想车险有最佳的经营效益,就必须严格规范车险市场秩序。针对上述问题应举一反三,特别是对一些有意影响市场秩序的人和事,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重点进行整治。

 

    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依法合规经营是我们的责任所在,规范市场秩序更加责无旁贷,营造良好规范的车险市场发展环境,是每位保险员工的历史使命。我们对此应有高度思想认识,信守承诺讲规范,一诺千斤讲诚信,遵守自律公约,鼓励公平竞争,遏制恶性发展,维护经营秩序,共同促进车险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车险自律公约,按照自律公约,精心部署和细致安排,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这既是维护行业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各家保险主体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严格规范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对各项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和检查:车险手续费坚决不突破交强险4%、商业险15%的最高比例;坚决执行商业车险的优惠折扣,对违规者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

 

    加强车险风险管控。要加强对车险市场关键风险点的管控,努力在展业承保、查勘定损、报价管理、跟踪调查、医疗审核、理算核赔等方面下功夫,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切实提高业务质量,提高盈利能力。要加强与产品线的互动,密切协作,对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要及时向产品线通报,认真落实黑、灰名单制度,把事后被动理赔前移,主动严把承保质量关,合理降低赔付率,不断提升车险的经营效益。

 

    加大诉讼公关力度。要做好理赔诉讼公关活动,通过多种方式改变法院法官对保险的偏见,提高保险合同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密切与其他保险主体的协同,引领其他保险主体共同参与诉讼公关。加强对司法鉴定部门、公安事故处理部门、法院民庭的公关联系,改善责任认定、司法鉴定和保险诉讼等方面的环境,减少保险合同的超额赔付,提高保险诉讼案件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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