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市场恶性竞争治理有法可依
作者:康民 来源:中国保险报
目前,一些财险公司为了完成业务指标,激进地进行车险业务销售,一些保险公司给予中介的手续费飙升。对此,不论是业界还是学界,大多称之为“恶性竞争”。
记者认同学界中这样一种观点,即因“恶性竞争”涉及到商业贿赂与低价倾销这两种行为。所以,应该从法律角度来界定“恶性竞争”的属性,将保险公司向中介支付高额手续费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进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到直接的法律依据,依法制裁公司的不法行为。
翻开《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到,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暗中给予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好处(回扣),以获得交易机会。在该行为的认定上,折扣和佣金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如果给予或接受折扣、佣金等,双方都应当如实入账。商业贿赂行为强调的是“账外暗中”。根据这样的界定,如果保险公司支付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手续费超过了监管部门规定的15%,然后不如实入账,就可以视之为商业贿赂。
同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低价倾销也称为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不当低价销售行为应当把握以下要件:第一,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如果以这两个要件来衡量,一些财险公司为了快速扩张业务而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的确涉嫌低价倾销行为。有数据显示一些公司经营车险的综合成本已超过100%。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在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给予法律制裁。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具体规定,有商业贿赂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见,治理“恶性竞争”有法可依。
目前,许多公司为了完成保费任务,都会选择违规支付或变相支付高额的代理费用及佣金,也因此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事实表明,一些保险公司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已制约了其效率的提高。因此,专家认为,如何在寻求业务增长的同时及时提高管理能力,才是很多保险公司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紧迫问题。
|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