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商业三者险 不“保”受害人
行驶时,与原告杨利民所骑的人力货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评定为两处10级伤残。由于被告于2006年7月1日以前向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雅安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各项损失计2.4万元。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为商业保险”的相关解释,确定本案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遂作出上述判决。
车祸中投保人无责 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2007年8月,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29日,罗某驾驶中型货车,在梨温高速公路上与同向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超载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江西省公安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第十五大队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因厢式货车在中国大地保险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3月29日至2007年3月28日。 死者罗某家属将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罗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性质系商业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背景知识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 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二者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交强险不仅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