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商业三者险 不“保”受害人
、魏红23502.24元。
一审宣判后,孟涛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当事人说 上诉人:保险公司担责 被上诉人:不负赔偿责任 上诉人孟涛称,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其经营的货车在被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事实,其中交强险的保额为6万元。然而,一审法院却没有述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30万元,并错误地认定交强险等同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至于作出错误的法律适用。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约定,只要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以上部分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免除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只涉及交强险部分,对商业保险部分并未作出判决,有关责任分担亦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对受害人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孟涛与保险公司是合同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上诉人。据此,保险公司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连线法官 受害人不能直接得到商业险赔付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即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受害人李月侠、魏红二人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上诉人认为,可以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要理由是“法律未禁止”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赔付。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有利于受害方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较好。” 法官告诉记者,他们审理认为,如果肇事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那么诉讼中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将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法律上讲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肇事车辆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既投了交强险又投了商业险,那么把保险公司是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就存在法律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