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商业三者险 不“保”受害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本报记者 何 靖 本报通讯员 朱炳武 王俊永
肇事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法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 本报讯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后,肇事车主上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孟涛撤回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7日,胡太平驾驶的皖F03838号客车在S101省道与孟涛驾驶的皖L46859号货车相撞,致使乘坐皖F03838号客车的李月侠、魏红受伤。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涛负事故主要责任,胡太平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月侠、魏红无责任。皖L46859号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孟涛,该车挂靠在万阳公司,并在安徽省宿州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额为6万元。皖F03838号客车的所有人为淮北市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四公司,实际车主为肖殿芳。事故发生后,李月侠、魏红被送往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07年10月,李月侠、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孟涛、安徽省萧县万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宿州平安保险公司、胡太平、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四公司、肖殿芳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分别为280154.90元和147710.5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省淮北汽运公司四分公司作为皖F03838号客车的所有人、肖殿芳作为实际车主,孟涛作为皖L46859号货车的实际车主、安徽省萧县万阳公司作为该车的挂靠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安徽省宿州平安保险公司为皖L46859号货车承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中共有四人受伤,保险公司应在上述限额内对各伤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上述责任限额部分,由加害方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由于审理期间,李月侠、魏红已与安徽省宿州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不应当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涛、安徽省万阳公司连带赔偿李月侠157262.37元、魏红67171.88元;安徽省淮北汽运四分公司、肖殿芳连带赔偿李月侠57083.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