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纠纷保险公司被判理赔非医保部分

来源:大江晚报
      近日,芜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某“医保范围外”保险赔偿金13265元。
      2005年10月27日,杨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二轮摩托车保险合同,投保的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自2005年10月28日零时起至2006年10月27日24时止。2006年8月24日,杨某驾驶该摩托车将行人陈某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2008年4月,杨某支付陈某各项费用48433元。随后,杨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了35168元,还有13265元的费用不属于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确认的保险条款约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费一节规定为,应按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和凭据支付,并未将医疗费用仅限于医保用药范围。据此,法院一审、二审均判保险公司败诉。  程华正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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