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发生非投保人驾驶可否拒赔

 来源:法制快报

龚律师:

    我买了一辆轿车,并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去年12月,朋友秦某(有合法驾驶证)有急事借用我的车,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王某撞伤。秦某支付了王某2万元抢救费等费用。后来,我要求保险公司负担这笔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秦某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读者 得 力

得 力读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2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而按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秦某借用你已经投保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时发生通事故,应当将秦某认定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他在事故发生后因施救受害人垫付的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获得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秦某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意赔偿其垫付的抢救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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