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定损价格只否只有保险公司说了算?
□晚报记者 鲁燕 来源:郑州晚报
本报讯 毛先生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后,负全责的他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毛先生委托价格部门做的1.2万余元车损估价太高,认定以9418元车损价格理赔。昨天,各执一词的双方在金水法院展开辩论,最终握手言和。 发生车祸负全责赔了人家1.4万元 去年12月15日,小付驾驶毛先生的私家车行至金水区英协路与一辆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四大队认定,开车的小付负事故全部责任。12月16日,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格事务所)对越野车损失进行了估价鉴定,确认该车估损价为12068元。“我按照这个估价,还有评估费、拆检费共14131元赔付给了车主。”毛先生说。 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知估价太高 赔付了越野车主后,毛先生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2007年12月16日,毛先生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28日。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毛先生申请价格事务所对越野车损失的估价太高,应该以保险公司的估价为准,而保险公司估价的车损为9418元。 毛先生为顺利理赔,他自己的车辆损失只有屈就保险公司的估价,并按照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了修理。可他赔给人家的钱可不能就这样平白无故地少赔了。 认定车损,以谁为准? “对方有个错误认识,总认为我赔人家多少,保险公司就该赔我多少。”法庭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王先生说,“毛先生的行为是单方行为,违反了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他所找的价格部门认定,事先未取得我们同意。” 王先生说,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即三责条款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我们已向法院提交对这个越野车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申请”。 “自己决定自己?这肯定不合理。”毛先生的代理人说,保险事故造成的车损估价应该以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为依据,价格事务所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价格评估机构,它对越野车损失进行的估价结论是合法、客观、公正的,是认定车辆损失价值的最权威的根据。相反,保险公司不应该以自己的估价结论为准。理由是,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中保险责任的承保人和出险后的赔付义务人,自己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其估价结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换句话说,我们和保险公司都是平等的保险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在出险后,保险公司要自己决定自己对我应该承担多少赔付责任,强制我接受其估价结论,显然不合适。” 保险公司作出让步,但不认为自己有错 虽然在法庭上各不相让,但双方最终还是握手言和,保险公司作出让步,答应赔付毛先生12068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这并不等于认同了毛先生的估价是对的。线索提供 曹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