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追尾无责索赔遭拒 起诉保险公司获赔近7000元

稿件来源:解放网
   即时播报记者陈文报道:被追尾车辆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据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秦先生事故理赔款人民币6920元。 

  2008年9月8日傍晚,秦先生的被保险车辆在李女士驾驶下,与李先生驾驶的微型客车同方向沿南汇区康桥路由东向西行驶,李女士驾驶的车辆在前,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在后,在上述地点,李先生追尾撞击被保险车辆,致两车损坏。同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不负本起事故责任。秦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后诉至法院。 

  秦先生诉称,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因自己无法寻找肇事者,故要求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评估费、资料费、修理费等共计6920元。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本案保险车辆驾驶员没有责任,据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事故亦已发生,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就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秦先生作出赔偿,在其赔偿后,可取得代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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