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死负次要责任车主因无交强险多赔11万

来源: 绍兴晚报 作者: 记者 杜静静

这几天,杭州“富二代”飚车在斑马线上致人死亡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而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也与斑马线有关。由于肇事车中有一辆未投保交通强制保险,车主倪某只得自己承担交通强制保险赔付的11万元。

2008年11月24日,周某驾驶一辆轿车,从百官驶往丁宅。18时许,途经梁湖叉口,撞倒在人行横道上过公路的行人晏某,后晏某又被同方向行驶的倪某驾驶的轿车碾压,结果晏某死亡,两车损坏。经上虞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倪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倪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上的名字是娄某,晏某家人遂将周某车辆的承保公司、周某、倪某、娄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倪某承担30%。而倪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依责任承担赔偿前,须先行承担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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