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无力承担抢救费 最高可申请垫付4万元

  晶报讯(记者 吴思静)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对救助类型、适用范围、基金管理等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细则规定,社会救助有三种类型,包括垫付抢救费用、垫付丧葬费用、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在救助申请主体上,细则规定在深圳市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等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况下,并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

  如果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据悉,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申请救助,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只能由受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申请者可以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申请。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四万元,垫付的丧葬费用不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制作维护:车酷网   Copyright © 2007-2011    京ICP备09020517号  客户服务:010-64114059 QQ35822933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