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里厂撞人 属于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2、联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第77条理解可以认定“交强险”的适用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并未限定范围,车辆在非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只要当事人报警的,在责任认定、交强险适用等方面都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办理。这实质上扩大了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即非道路交通事故在特定情形下可适用交强险。
  3、扩大交强险适用范围的理解符合交强险立法目的和精神。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避免肇事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共生。无论投保机动车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同样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难以防范的,符合保险事故的基本特征。认定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的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保险事故,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应当说,两种理解有异曲同工之效果。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要得到交强险赔偿须符合两个必备条件:1、通行,须是机动车在通行时发生的事故;2、报警,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为此,我们呼吁人们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除法律规定可以“私了”情形外,应当及时予以报警。
  本案中,投保机动车在修理厂通行时发生事故,张女士进行了报警,符合交强险理赔的法定条件,故而法院的判决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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