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里厂撞人 属于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来看,与传统法律规定相比,现行法律规定实质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否认定交通事故应以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
本案所涉事故虽然发生于修理厂内,但事故发生时案涉机动车处于倒车的运动状态,虽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检查车辆有无维修完毕,但这并不影响该状态所表现出的车辆通行的事实存在。同时,交警部门所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亦反映了本案所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运动状态。因而,本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案涉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直接对原告邱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点评:本案表面上是一个交通事故认定或交强险适用范围问题,但本质上是一个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问题。
本案可从两个角度分析:一个角度是法官扩张解释“交通事故”概念,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根据立法精神和前后法律条文等综合理解,对传统的“交通事故”这样一个概念作出扩张性解释。这在判决书中法官已作详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另一个角度是根据现行法律对传统的“交强险”适用范围予以扩大理解。
第二角度理解主要有三点理由:1、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作出了法定解释不宜随意扩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其最后《附则》部分对“交通事故”作出解释的,明确只有道路上发生的事件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并未规定其他可认定交通事故或参照认定交通事故的情形。况且,《附则》对道路也作出了法定解释,并无伸缩性可言,可以说是铁板定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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