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里厂撞人 属于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同年9月29日,邱某前往海安县人民医院复诊,经检查发现,右手肿胀,部分痂皮还未脱落,右食指不能伸屈,余指活动受限,左中指不能伸屈,右小腿活动受限,踝关节僵硬。同年12月14日,邱某前往通医附院进行复诊,诊断为右手掌不规则疤痕、挛缩,虎口挛缩,拇指外展受限,医嘱:康服训练,酌情行手术松解(费用约一万元左右)。2008年1月9日,邱某到海安县人民医院进行X光检查,当日456645号X片示:右侧第四掌腕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可见克氏针内固定在位,右侧腓骨下段骨折。
2008年1月18日,司法鉴定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对邱某伤残程度及康复治疗费用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邱某因交通事故致双手丧失功能10%以上,不足30%;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经计算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不足25%,分别评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同时还确定邱凤芝伤后140天误工,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两个月。
本起事故发生后,经张女士报警,交警部门派员到场处理,进行现场勘查并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及证人。2007年9月21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告知双方就损害赔偿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强险应否担责之争
因案涉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庭审中,当事人间除对其他问题存在一定争议外,主要就本案能否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产生激烈辩论。
原告邱某诉称,被告张女士的雇员丛某在修理厂场地上倒车时,将我碾压受伤致残,造成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7783.84元。由于肇事车挂靠于运输公司,且在保险公司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现首先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被告张女士予以赔偿,被告运输公司对张女士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本起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工伤事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驳回原告邱某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女士、运输公司均声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未阐明意见。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邱某因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原告因伤致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要求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损失数额应当结合其受侵权程度、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为此酌情确定为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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