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里厂撞人 属于工伤还是交通事故

作者:钱军 刘春华 来源:东方法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交通事故予以赔偿,非交通事故不在赔偿之列。修理厂倒车撞伤人能否认定交通事故,交强险应否赔偿呢?3月12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由此引发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判决其他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邱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中的58000元。
  修理厂倒车撞伤人
  张女士购得柳州神力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以下简称大货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2007年6月29日,该车在交警部门登记时,所有人登记为运输公司。2007年6月30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07年8月8日至2008年8月7日。张女士雇请两人作为该车驾驶员,经营货物运输业务。
  2007年8月24日,大货车出现故障。当日下午,张女士随同驾驶员将该车送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当日晚上及次日上午,修理厂修理工邱某(原告)、张某对该车进行了修理。2007年8月25日上午,张女士前来修理厂查看修理情况时,修理工张某讲已经修理完毕,张女士结付了修理费用。当日下午,张女士带着驾驶员丛清(化名),一同乘坐丛明(化名)所驾轿车,前来修理厂提车。
  到达修理厂后,丛清认为货车的断气刹尚未修好。张女士找到修理工邱某,向其提出请修理工张某前来检查的要求。邱某要求张女士自己去找。因当时正值午休,张女士称到男宿舍去找张师傅不方便。随后,邱某主动去给大货车检查。
  此时,大货车停放在修理厂内场地上,车头向东,车尾向西,车头距东侧围墙较近。邱某、丛清、丛明都到大货车后面观看断气刹的分泵,张女士站在大货车北侧荫凉处。邱某观看后,叫驾驶员上车检查有无气压。听到吩咐后,丛明离开大货车后面,去将所驾轿车移动,以便大货车后面有相对安全的地段。丛清则进入大货车的驾驶室,发动大货车并挂上倒档向后试车。
  正在大货车后桥下面观察检查的邱某,见丛清倒车,赶紧向北侧躲避。因避让不及,大货车的左后轮碾压到邱某的右手、右腿。邱某大叫,张女士也呼叫。丛清听到呼叫后,知道车辆后面有情况,立即挂上一档向前行驶一点后停车。丛清、张女士等人将邱某从大货车下救出,送到海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张女士随后报警。
  未能认定交通事故
  邱某被送至海安县人民医院后,经初步检查,右手、右下肢外伤后疼痛、流血,建议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为通医附院)治疗。当日下午,邱某被转至通医附院,诊断为右手掌不全离断,左环指指腹缺损,右下肢软组织挫裂,右腓骨骨折。邱某当即住入该院,并于当日行清创右手掌再植、右小腿自取皮再植术,经对症治疗,于同年9月16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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