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信用评级浅析
评级制度有利于对中介的监管
2009年1月4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实行分类监管。《办法》规定,保监会将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到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三类,即: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同时规定,现场检查类机构和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应分别不少于各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结构总数的5%和20%。
实施分类监管以后,是否还需要评级制度?广东保监局中介处处长徐君良认为,实施分类监管以后,推动评级制度仍然很有必要。在他看来,分类监管和评级制度是两码事。规模越大的机构,其实力更强,履行合同的能力越强,诚信评级就会越高;监管层面就不一样,越是实力大的机构,就越要重点监管,因为这些机构出问题,其影响会越大。
徐君良认为,从监管角度来看,评级还具有引导作用。评级制度可以引导中介企业诚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由于评级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这种引导作用可能比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效果更好。
中南财大刘冬姣教授对此表示认可,她认为,分类监管和评级制度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分类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机制属于政府层面,而评级制度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为,政府只能做适当的引导。二者的作用有相同之处,都可以起到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此外,评级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中介企业的监管。
上海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是诚信体系建设中一个关键内容。该制度将依托上海保监局信息化系统,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经纪分支机构与公估分支机构分别设定,采用多方参与的评价模式,对保险中介进行全面评价,促使上海保险中介行业尽快形成“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外部监督、政府监管”的诚信制约机制,有效遏制或解决保险中介行业发展过程中的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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