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涉水损坏发动机被判决败诉 奔驰车主获赔29万元
作者: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傅惠贞 来源:东南快报
东南快报讯(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傅惠贞)奔驰车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因进水而报废,按保险条款该情景属于免责范围。但是,保险公司因在承保时未明确告之该免责条款,最终被判赔29万余元。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
2008年8月15日,某电力设备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奔驰BJ7301轿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公司投保(下面简称“平安福州支公司”)。平安福州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上写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57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等,保险费合计1.12万余元。该保险单未注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免责。 2008年9月15日,电力设备公司的陈先生驾驶该奔驰车从宁德回福州,在高速公路罗源路段遇到台风,当时路面积水很深。奔驰车涉水行驶时,发动机因进水损坏熄火。陈先生当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平安福州支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后,陈先生付费1000元请人将奔驰车拖到维修厂修理。 之后,保险公司向电力设备公司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称发动机部分损失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因协商不了,电力设备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保险公司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且未向其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 据了解,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有关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经评估,出险的奔驰车维修总费用为29.3814万元,施救费用为1000元。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平安福州支公司给原告出具《保险单》时,未在保险单上注明免责条款,且未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交付原告以及就免责条款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平安福州支公司赔付原告损失29.48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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