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电销:新规范出台 市场重洗牌
保险电话营销在蓬勃发展的同时,自身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继今年4月上海银监局发布风险提示,勒令相关商业银行规范操作后,保监会于近日下发《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对保险电销业务重新进行规范。
根据《通知》的要求,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并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同时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这意味着如果市民接到保险公司营销电话,一旦发现不是该公司专用电话,可以立刻放弃。
问题逐渐显现
据上海消保委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涉及银行信用卡“嫁接”保险销售的相关投诉已达到10.26%。而“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持卡人信息外泄”以及“扣款比较随意”已成为保险电销最遭诟病的三大问题。
不少消费者反映,银行通过电话方式销售保险时,消费者不能详细、完整地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也不完全知晓通过这种方式购买保险的程序。此外,通过电话方式推销保险难让消费者辨别推销人的身份并评估其资质。更为重要的是,信用卡扣款必须在消费者本人签名确认后才可进行,但电话销售在从信用卡用户的账户中扣保险费款项时,省去了消费者签名确认的环节,这其中存在不小的风险。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电销保险业务与传统银行柜面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有别,在营销人员、营销渠道、客户确认购买、保费扣取、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在接到销售保险的电话时,容易在不全面清晰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口头同意购买保险产品并同意在信用卡中扣取保费;有的在接到快递的保险合同时,也未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即轻易签字确认,因而很容易引发对合同、客户信息及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边界等方面的异议。
一直以来,电销保险产品以意外险居多,一般都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款项。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参与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依照《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客户在电话录音中的认可即可视作客户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消费者和业内人士的认同。
市场调整在即
针对日益增多的投诉反馈,监管部门终于念起了“紧箍咒”。上海银监局明令要求:各商业银行在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必须将销售人员身份、保险条款及相关风险、扣款流程、生效时间、退保流程和客户信息使用等关键信息告知持卡人,并要进一步规范扣取保费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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