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严打车险假赔案 千元以上赔款不能付现金
晨报讯(记者 李隽琼)从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车险理赔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支付结算规定,对1000元以上的车险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出《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严控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上述《通知》中有多项条款与私家车主的车险理赔程序密切相关。比如,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不应与其续签“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 除“直赔”情形以外,自2009年11月1日起,交强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其他单位或人员代领车险赔款的要提供授权书(原件),各公司要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核实。 对于车险赔款金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保险公司需要核对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自2009年11月1日起,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在车险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客户进行理赔服务回访。对于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保险机构可与被保险人本人进行当面回访。相关回访录音及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