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安徽保监局联合安徽省公安厅、司法厅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体制、机构建设、工作程序等。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交管部门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险公司可以受邀参与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申请保险赔付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办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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