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版,发送至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联系人及法制处联系人邮箱。
4.各公司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指定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相关人员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各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报送负责人以及报送联系人情况(详见附件3)报送至我局法制处。以上部门、人员若有变动,应在变动后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请各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我局将对案件责任追究有关情况定期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对重大案件多发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加强监管。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本通知所附表格可从我局外网“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可从中国保监会外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68/ i124680.htm)。 保险中介监管处: 联 系 人:姚国麟 联系电话:5633990 传 真:5633990 电子邮件地址:anhuizhongjie@163.com 法制 处: 联 系 人:姚琴 联系电话:5633965 传 真:5633967 电子邮件地址:qin_yao@circ.gov.cn 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及填报说明 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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