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皖保监办发〔2010〕25号 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已于2010年1月29日印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各公司应参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二)各公司应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报备本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三)各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二、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 (一)报告方式及内容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 专报要求及时报送已经作出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季报填列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主要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统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详见附件2)。分析报告主要对本公司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对符合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要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二)报送要求 1.专报、季报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 2.专报应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报送;季报应在季后7日内报送。 3.专报、季报均应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同时还应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