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不可“私了”

来源:华商晨报

  最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年1月1日将施行 责任成因明确的交通事故不用报警 人为造成拥堵罚款200元

  最新规定

  交通小事故可“私了”

  新《规定》指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人为造成拥堵罚款200元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如造成交通堵塞,交警也将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

  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明确司机的“疏散”责任

  《规定》首次明确了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交警执法错误可负刑责

  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执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警部门领导责任。

  对事故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受理,则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8种情况不能“私了”

  提醒驾驶人8种情况不能“私了”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药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驾驶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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