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上)

   2009年是二十一世纪头10年的最后一年。在这一年,新中国喜迎60年华诞,中国保险业也走过了可圈可点的一年。

  在我看来,2009年有三类十件大事值得记述与回味。第一类是“重大变法”,即对保险业产生或即将产生全面影响的制度变革,具体包括:(1)新《保险法》颁布实施;(2)保险会计执行新准则。第二类是“重要部署”,即在经济增长、社会保障建设和金融改革中,与保险业直接相关的若干重要制度安排,具体包括:(3)出口信保助力“稳外需”;(4)保险业参与新医改;(5)商业银行投资保险股权。第三类是“重点改革”,主要指保险业的若干重点改革举措,具体包括:(6)保监会启动分类监管;(7)保监公安联手打“三假”;(8)保险投资渐行渐宽;(9)寿险信披新规发布;(10)人保集团整体改制。

  (1)新《保险法》颁布实施。2009年版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2002年版保险法“第一次修法”不同,这“第二次修法”显然彻底和全面得多。这次《保险法》修订在五个方面凸显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重要的亮点和进步,这五个方面同时贯穿了保险公司经营的五个重要环节,即合同设计、要约邀请、核保、合同履行、理赔等,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比如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和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换一个视角看,这些挑战同时也是机遇,是一次难得的改善形象、规范发展的机遇,应很好把握。此外,新《保险法》还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投保人故意致事故发生,为何可以完全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何在有些情形下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仍不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当然,瑕不掩瑜,特别是新《保险法》所凸显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理念,直击现阶段保险市场的主要矛盾,十分值得称道。

  (2)保险会计执行新准则。2009年1月14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业执行财政部2008年8月7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提出“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即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并且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2009年12月底,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具体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保险业执行新的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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