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公估:市场细分寻突破

配。

  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模式

  有待转变

  新的保险公估的不断加入,市场(价格)竞争的日趋激烈,在使得市场不断细分、保险公估机构初步分流的同时,也迫使公估公司由过去的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进行转变。2006年全行业人均产能为9.2万/人,2007年全行业人均产能约8.7万/人,人均产能不升反降。过去的几年,保险公估机构忙于机构网点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加强内部管理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行业人才的紧缺也使得公估行队伍素质的整体下降,这是相对于车险公估执业人员的大幅增加而致公估高端人才的密度降低而言,同时,人才的缺乏也使得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不对业内人才展开竞争,而自身培养专业人才的成本也使保险公估机构的成本一路攀升;行业市场中心由传统型财险公估向车险公估急剧偏转,车险公估业务的人均产能远低于传统的财险业务;市场的激烈竞争,价格战此起彼伏,使得保险公估机构不断压缩利润空间。在这种市场环境之下,可以预见保险公估机构将必须在未来几年苦练内功,向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集约型经营模式转变。

  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有待重视和提高

  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是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瓶颈,其主要表现为:

  1.我国保险法没有对保险公估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2002年保险法修改时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从而明确其在保险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但同作为保险中介的保险公估人却没有被涉及,进而导致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这是所有保险公估人最大的遗憾。

  2.社会公众及司法行政机关对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认知程度较低。虽然,保险公估人出具的公估报告,在保险行业内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是在涉及保险纠纷争议中,由于其他鉴定评估机构的大量参与、介入,使得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地位无法充分体现,同时由于缺乏足够的行业宣传,继而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人以及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认知程度较低。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特别是保险监管机构和司法行政机构,已经逐渐认识到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活动中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措施重视和提升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例如2007年,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登记备案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中就有保险公估机构;深圳地区交通事故定损部门已经由原价格认证中心一家独占,变成多家竞聘,保险公估公司占主要的局面;全国部分省份的人民法院,特别是广东省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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