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未买交强险 赔付数额超过主要责任方

来源: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 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因次责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又因未投保交强险,导致赔偿数额超过主责方的案件。

 

    本案原告为交通事故死者一方的亲属。2008年10月,被告李先生驾驶轿车由西向北行驶,适有被告赵先生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后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万先生相撞,造成万先生当场死亡,三车损坏。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先生为主要责任,赵先生为次要责任,万先生无责任。此事故给原告万先生造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尸检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赵先生、李先生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李先生辩称,赵先生的车辆应上交强险而没有上,因此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本人承担60%的责任,赵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赵先生辩称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属实,但是只同意按照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主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赵先生未能按照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不能得到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而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此,对于法院核实确认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上述合理损失,首先由主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超出的部分,应先由被告赵先生不区分事故责任,依照事故发生时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全额赔偿;对于原告剩余部分的合理损失,法院酌定由次责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主责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主责方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李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余元,赵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余元。 (王杨 胡泊)
制作维护:车酷网   Copyright © 2007-2011    京ICP备09020517号  客户服务:010-64114059 QQ35822933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