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工偷开客人车酒后驾驶致人死亡 责任该谁负
汽车修理工小鞠擅自开走客户的车,出去和朋友喝酒“潇洒”,却不料酒后肇事酿成大祸,不但撞死了人,自己要承担严重的后果,就连汽车修理厂老板也要承担赔偿责任。8月20日,记者从于洪区法院了解到这起因酒后驾驶酿成的悲剧。 这起 2007年9月2日晚发生的车祸日前开审。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而车主徐某、修理厂负责人赵某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不应负赔偿责任,只有小鞠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小鞠因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原告,被判处缓刑。 谁该为赔偿责任“埋单” 那么,剩余的赔偿该由谁负责呢?车主徐某辩称,自己将车辆放在修理厂修理,不应由她赔偿。 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应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保险公司不应再负理赔责任。 修理厂负责人赵某认为,小鞠虽是自己的雇员,但其酒后私自开车的行为并不是从事雇佣活动,他实施了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小鞠提出其是经过修理厂老板同意而开车出去买配件后肇事的。 法院认定三方共同赔偿 法院认为,虽规定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但并未免除或转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该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发当天,小鞠驾驶放在修理厂修理的汽车出去的行为,可视为已经过赵某的授权而从事与雇佣职责相关的职务行为,故赵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小鞠明知车辆正待修理,酒后驾驶,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赵某赔偿剩余金额,小鞠对赵某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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