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投保交强险前先缴车船税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蔡俊)今后,新疆有车一族在购买交强险时如果不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将不能拿到年底车检时必须出具的交强险标志。同时,缴纳车船税不仅能在办税大厅办理业务,还可以在购买交强险时让保险机构代为缴纳。

  车船税可“捆绑”交强险缴纳

  昨日,自治区地税局地方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该局与新疆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表明,今年年内自治区全面开展保险机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据了解,2007年7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要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自治区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此规定。

  按照《通知》要求,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自治区地税局地方税处相关负责人说,如果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就不能拿到交强险标志,年底无法通过车检。他表示,这项措施旨在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缴税。

  该负责人介绍,以往规定每年1月至3月份为车主自行在办税大厅缴纳上年度车船税日期。今后,由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车主就可以在购买交强险同时购买车船税,省去不少麻烦。

  保险机构不得擅自赠送车船税

  《通知》还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这位负责人说,如果保险机构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税务部门将依照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保险机构处以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自治区地税局再次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即异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可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名词解释

  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税种。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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