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启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系统切换和试运行期,各保险公司将分期分批上线。

  方案实施首年,“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自车辆投保之日起上溯三年期间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厦门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赔款次数进行计算。方案实施第二年开始,“无赔款优待系数”计算逐年增加至上溯五年。

  7、为什么要设置“上门投保系数”?上门投保需要什么条件?

  答:上门投保系数是根据客户到保险公司柜台投保所节省的销售费用,给予投保人相应的回馈而设置的专用优惠系数。目的是确保不同渠道间费率的公平、公正,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更好地发挥价格导向作用,鼓励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柜台办理商业车险业务,增进保险公司与客户的直接交流,提高保险公司直接服务客户的比例,减少因为中间销售环节导致的欺诈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保险公司使用上门投保系数时,柜台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投保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等信息,且办理保险的必须是投保人本人。投保人限于通过刷卡方式缴纳保费,刷卡所使用的POS机必须为公司柜台内的固定POS机,保险公司柜台工作人员应核对客户缴纳保费所使用的银行卡信息。

  8、费率浮动方案是否适用于电话销售渠道业务?

  答:通过电话销售渠道投保商业车险,按照费率浮动方案进行费率浮动,但不得使用“上门投保系数”。

  9、为什么以两个签单日期作为时间节点来确定赔案归属的期间,而不根据保险生效的起止日期来确定?

  答:被保险人投保商业车险的两个保险生效期间可能存在不连贯的情况,如果按照保险生效起止日来判断赔案归属,可能出现赔案结案时间既不属于前一个保险生效期间,也不属于后一个保险生效期间的情况,造成无法准确判断赔案归属期间的问题。而以两个签单日期为时间节点来判断,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要以两个签单日期作为时间节点来确定赔案归属的期间,以此为基础计算理赔金额和次数。

  10、为什么要以结案日期来计算理赔次数和金额的时间点,而不是按照报案日期来确定?

  答:在计算理赔次数和金额时,要以结案日期为准来计算已决赔款,而不是以报案日期为准。这是因为:车辆出险报案后,客户有可能会撤销报案,也有可能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得不到赔付。如果按照报案日期来判断,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没有获得赔付但费率却上浮的情况,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所以不能以报案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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