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险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职公职人员。目前在同安区交通法庭组织调解的人员都是法院在职公务员,为及时处理纠纷,法院常年派驻交通法庭8人,其中5人为硕士学位。在思明区调处中心组织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也都是司法局在职人员。相比退休人员和社招人员,在职公务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更高,组织调解更加公正客观、认真负责,当事人双方更加信任公务员调解效力,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二是调解过程公开透明。整个调解活动均在调解大厅内完成,涉及司法鉴定的均采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摇号系统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所有理赔标准均印发成指导手册或直接上墙公布,便于当事人自行核算、对照参考,消除当事人与司法、保险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改善保险行业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保险公司进驻交通法庭及调处中心,积极参与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将审核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到案件处理中,将原有的客户上门索赔转变为保险公司上门理赔,广大车主和受害者感受到了公司主动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热情和诚意;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提前介入,赔偿金额的分歧得到减少,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为受害人尽快提供相应的治疗及赔偿。消费者对保险理赔服务的认可度不断提升,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险业形象得到改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压缩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大大提高理赔效率 由于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统一,衔接不紧密,以及保险责任范围和侵权赔偿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保险理赔时对一些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和法院裁判采用的标准不尽相同,造成两者计算的赔偿数额差别,给理赔中的风险管控带来了难度。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机制使得其保险保障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充分发挥的同时,一方面更有利于依法合规管控理赔风险,以人保财险为例,2009年参与一体化处理机制之前,共有 692笔车险诉讼案件,有505笔由律师代理,律师费用近200万。新机制下,所有纠纷在诉前解决,省却了聘请律师开庭应诉的费用,一定程度上节减了车险人伤案件直接理赔费用;另一方面提高了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人员对保险的认识进一步加深,案件的裁判也更加客观、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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