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险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保险理赔的范围和金额咨询。三是调解期间若需要伤残鉴定,可通过摇号随机聘请驻点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是调解成功后,调解委员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后生效。五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始调解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驻点法庭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三、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的积极成效

  (一)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时效性强,大大缩短案件处理时间。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驻点交通法庭或调处中心提供理赔咨询,单证审核服务,大大减少了当事人为咨询赔偿金额、单证往返的次数,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同安区交通法庭驻点理赔人员平均每个月提供咨询达50余次。保险公司进驻思明区调处中心后,平均调解周期由30天缩短为7天左右,缩短了75%的调解时间,当事人一般只需往返两次即可处理完成。

  2、便捷性强,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是先行垫付或直接向受害者赔付。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给付赔款前,根据法庭裁定、调解结果和双方当事人意愿,可先行垫付医疗费,或直接支付赔款到法院专门账户或受害者账户。这项措施实行前,因责任方拒不支付抢救费、医疗费引发的群访、围访时有发生。实行后,因责任方拒不支付抢救费、医疗费而引发的群访、围访为零。二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思明区调处中心内设有法律援助中心,由思明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相关社会法律业务人员组成,为需要援助的事故当事人现场提供无偿法律咨询业务,代理交通事故诉讼业务,使当事人免于为咨询诉讼事项奔波的麻烦。

  3、规范性强,人伤赔偿标准得到统一。司法部门会同驻点的保险公司,以厦门保险行业协会此前出台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保险赔偿项目和标准》为蓝本,综合交警和司法部门的标准,制定了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统一赔付项目和金额、统一索赔单证等。如对以往纠纷处理中争议最大的误工费,统一标准中说明计算公式,指导当事人根据雇主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医院提供的休息证明进行索赔。标准的统一明确,解决了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人伤理赔标准与交警和司法部门的标准存在的较大差异,协调了由于同类案件不同赔付产生的争议,而且作为司法确认的最终结果,解决了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标准实行后,经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处理的案件,投诉为零。

  4、公信力强,调解过程公开透明。一是调解人员均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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