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险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有效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厦门保险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工作机制,全国首创法院、交警、保险多方参与的常驻式交通法庭模式——同安区交通事故法庭;创新建立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保险公司、伤残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中心模式——思明区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有效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效。该机制在厦门运行以来[1],共受理案件4134起,结案3662起,其中调解结案3348起,调解结案率91.4%,落实到位赔付款1.24亿元。

  一、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工作机制的发展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厦门市机动车数量猛增,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纠纷与日俱增。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成为司法部门、交警部门、被保险人、受害人、保险机构等各方的共同愿望。而实践中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是损害赔付困难。受害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而责任方往往无力垫付医疗费用,或通过保险获得赔款后不愿赔偿给受害人,容易激化矛盾,产生群访、围访事件。二是司法赔偿标准和保险赔偿标准不统一。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的保险金往往与法院判决责任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存在一定差额,由此引发二次纠纷,投诉起诉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同安交通法庭和思明区调处中心为代表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工作机制应运而生。

  二、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的基本流程

  同安区交通法庭和思明区调处中心调处的案件均为涉及人伤的案件,由交警认定责任后,交通法庭或调处中心组织调解,保险公司参与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法院审理判决。调处流程相似但是细节存在差异。

  (一)同安交通事故法庭调处流程

  凡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伤的案件,一是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引导当事人到道路交通法庭进行协商。二是驻点理赔员指导被保险人办理手续和递交单证,并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进行预理算,出具驻点法庭预理算单告知预理算金额。三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协商不成的,向驻点法庭提起诉讼。四是法庭参考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组织当事人双方庭外调解,调解不成功由法院审理判决。

  (二)思明区调处中心调处流程

  一是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纠纷案件,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保险驻点理赔人员参与调解,向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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