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交通事故调处机制让车险理赔不再难
整合资源 全程一站式服务 本报讯 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25日,厦门市各区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中心审结纠纷案件14155件,其中调解结案13249件,占比93.6%。截至6月25日,共落实到位赔付款达到2.46亿元。 今年上半年,厦门保监局联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了厦门市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调处机制,并在所辖6个区全部设立了调处中心,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向6个中心派驻了保险理赔员12人,只要是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进入调处中心进行调解。 厦门市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以调处中心为载体,充分整合了法院、交警、人民调解、保险等资源,可实现事故认定、救助、调解、司法确认、法院判决、保险理赔全流程一站式服务。今年以来,厦门保监局积极推动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的建立,目前,厦门在市一级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在区一级由保险行业协会参与设立调处中心,相关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年初,厦门保监局在调研保险公司参与厦门市思明区、同安区一体化调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一方面,及时向保监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现状和设想,保监会领导指示要善于总结,完善配套制度,形成工作体系;另一方面,厦门保监局主动向厦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詹沧洲作了保险业试点情况的专门汇报。詹沧洲高度肯定了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解决理赔难的做法,认为有关经验是厦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亮丽品牌,要求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尽快筹备召开全市总结推进会,制度化、规范化、一体化调处机制。 4月2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司法局和厦门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设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中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在市一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厦门保监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职责为制定一体化调处工作规划,完善工作制度;对各区调处中心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跨区域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工作等。在区一级设立调处中心,各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设立调处中心,其中人民法院派驻常驻式交通法庭、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员、保险行业协会派驻理赔员,全面推进各区调处中心建设。 为配合《实施办法》的实施,实现保险理赔与调处工作的有效对接,厦门保监局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下发了《调处中心保险服务方案》、《调处和保险理赔流程对接指导意见》、《调处理赔标准》和《调处中心保险理赔员管理办法》4项配套制度,指导保险业全面参与一体化调处工作。 在总结和推广厦门人保财险经验的基础上,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相关制度,统一指派行业认可、有资质的保险理赔员常驻调处中心,并指导、监督保险理赔员正确履行职责。改变了试点初期仅由1家公司派驻保险理赔员的做法,实现了行业资源的整合。厦门17家产险公司全面参与,促进了调处中心的标准化运作,提高了调解效率。 保险业会同交警、司法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解决了保险理赔标准与交警、司法部门所掌握标准的差异问题,也消除了保险公司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在这方面存在的分歧。有关标准还在调处中心上墙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在交警、人民调解员或交通法庭组织调解时,保险理赔员对保险理赔金额进行预估算,或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涉及保险理赔的纠纷调解,促进提高调解成功率。据统计,保险业进驻后各区调解成功率提高到90%以上,平均调解周期缩短至7天,当事人平均往返次数减少为2次。 当事人向调处中心提出申请并得到确认后,承保公司可及时垫付或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积极承担社会救助职能,承保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赔款,减轻被保险人负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