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理赔公告

实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

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的通告

深公通【2009】2号

  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防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的发生,提高通行效率,同时最大限度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实施。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具体式样见附件),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名。

  第五条 当事人按本规定应撤离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按第四条规定执行的,事故中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依法从轻处罚;对不执行第四条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组织保险公司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设立专门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为投保人提供快捷便利的理赔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对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案件提供责任确定专业意见。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后需保险索赔的,应当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各方均在深圳市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可自愿直接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定损并由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二)当事人一方不选择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定损索赔或在异地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按照保险合同依法索赔。

  第九条 当事人填写《确认书》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事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在真实填写《确认书》并约定共同前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定损索赔手续的,如一方当事人失信未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处理,经通知仍违约失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确认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 保险快速理赔应当符合依法、便民、快捷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确认书》可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各保险公司业务窗口或各加油站免费领取,也可通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网站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下载使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实施。

  特别提示

  1.深圳经济特区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的非单方交通事故,除“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外,当事人应当在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划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填写本确认书,自行协商处理。

  2.自行协商处理:包括既可现场协商赔偿放弃保险索赔,也可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持本确认书前往保险公司索赔。

  3.巡逻交警发现事故符合本提示应当撤离现场情形而当事人未撤离现场的,交警将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4.对符合快处条件并采用快处方法主动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或给予口头警告;对符合快处条件而不采用快处方法及时撤离事故现场的由交通警察责令撤离并对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拒不撤离的,由交通警察强制拖移。

  5.本确认书一经当事各方签署,便视为对记载的事实形态无异议,并将作为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

  6.为防止提供虚假信息,当事人在签名确认时,可现场认真比对对方当事人的驾驶证与其身份证相应信息是否一致、行驶证与保险单(卡)相应信息是否一致,并且互相拨打对方所留联系电话。

  7.如当事人签署确认书后失信未在第一时间配合对方当事人一同前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快速理赔服务点的驻点交警将会电话联系失信当事人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处理,经通知仍无故不到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依法传唤至“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2)报交警指挥中心对失信方肇事车辆进行路面布控。

  8.当事人在填写确认书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以交通肇事逃逸论处,由快速理赔服务点驻点民警将案件移交事故发生地辖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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