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人保财险在一起涉诉车险人伤赔案中,通过申请对第三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减少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等赔款近15万元。 2007年底,袁某驾驶一辆在绍兴人保财险投保交强险、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的轿车碰撞一电动自行车,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祝某头部受伤,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治疗结束后祝某委托某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得到了四级伤残和误工510天的鉴定报告,并于2009年6月以袁某和绍兴人保财险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绍兴人保财险赔款50万余元。绍兴人保财险接到法院传票后,根据病历资料对祝某的医疗费用、伤残等级、误工护理时间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伤残等级和误工时间不合理,及时向法院申请重新司法鉴定,浙江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底作出鉴定结论,祝某构成七级伤残,比原鉴定减轻三级;误工时间365天,减少150天,绍兴人保财险相应减少赔款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