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车险“见费出单”09年2月10日全面推行
来源:山西商报
商报讯 12月30日,《山西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签订,这一《公约》的签订标志着我省 “见费出单”工作实质性启动。山西省保监局决定从2009年2月10日起全面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委托银行收取保费, 《公约》中为保险公司制定了14条严格规定,如,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变通方式继续发生应收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提供周转资金,在未生成有效保单之前,也不允许收取投保人和代理机构的预收保费 (或保证金);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只能缴入保险公司收入账户;保单起效期不得早于应收保费的收费确认时间;保险公司在投保操作之后、收费确认之前,可以打印含有相关保单信息的保费试算单、缴费通知书之类的单证,但必须在单证醒目位置用黑体字标明“本单证仅作为投保人了解、核对相关投保信息的依据,不是有效的保险合同,不作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凭据。”以划卡收费和现金收费方式收取保费的,在未收到银联公司(或银行)反馈的缴费成功信息之前,不得生成有效保单和打印保单;以支票、网银和电汇方式收取保费的,在相关款项到达保险公司收入账户之前,不得生成有效保单和打印保单。 《公约》要求,凡在山西省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省级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各签约公司按约定缴纳自律保证金,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开设专用账户,用于违约后的自律惩戒罚款。“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加强对我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监管,保证客户缴纳的保费能及时、足额入账,增加保险消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省“见费出单”工作的进度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试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