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可自行协商处理物损交通事故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 山西省正式公布试行《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张巨峰)5月11日,我省正式公布并试行《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机动车在我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必须迅速将车辆撤离现场,之后可通过自行协商快速处理事故。今天上午,山西保监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就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据统计,截至2009年第一季度,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增加到362.3万辆,其中个人拥有车辆达240万余辆;机动车驾驶人由1987年的 51.2万人增加到433.3万人。在全省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轻微的财损交通事故。按通常做法,以往机动车发生财损交通事故时,当事双方总是把车停在原地,先要报交警,再报保险公司等待定损,整个过程少说也要半小时,不仅造成道路拥堵,有时还会引发二次交通事故。新出台的《办法》,就解决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如果机动车发生财损事故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之后要迅速将车辆自行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按有关规定驾驶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车辆撤离后,如果当事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纠纷,可报警等候,交警到来后将会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事故。如果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就要及时向各自保险公司设立的理赔电话报案。为了让当事双方快速获得保险赔付,《办法》特别规定,如果事故由各方承担共同责任,各方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保险公司根据“互碰自赔”方式进行理赔。事故各方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事故各方往来多家保险公司奔波。 链接 不适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方式的八种情形 《机动车财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了不适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方式的八种情形,包括: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