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赔偿限额提至5000
来源: 济南时报 从今天起,我市对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数额由原来的每车2000元提高到5000元,车损5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均可“速了”。 日前,济南市公安局与市政府金融办、保险协会及有关保险公司在总结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对《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数额进行调整。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数额由每车2000元提高到5000元。财产损失数额2000元以下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规定赔付,超过2000元的按商业保险的规定赔付。 对每天19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适用快速处理办法处理的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山东省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规定的“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按“互碰自赔”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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