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车商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保监办发〔2012〕58号 烟台分局,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 为规范车商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结合车商兼业代理市场实际,经研究,对车商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均可与已取得兼业代理资质的车商建立合作关系,相应车商的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不再限制在3家以内。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车商代理业务的管理,不得通过无代理资质的车商开展代理业务。 二、已取得兼业代理资质的车商,其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上载有合作保险公司名称的,不再受此记载内容的限制,也暂不再另行换发新证,待现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到期并获延续后再行更换新证。 三、各公司可登录山东保监局官网“保险机构”栏目下的“机构表格下载”查询《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车商名录》。 《关于印发<东营市、烟台市车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鲁保监发〔2010〕9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车商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鲁保监办发〔2012〕21号)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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