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造成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引发4起诉讼
来源:威海晚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 朱丽娜 通讯员 吕海霞)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赔偿问题引发了4起诉讼。4月8日,环翠区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涉及该事故的4起诉讼案件,其中两起法庭将择日宣判,另外两起将择日再次审理。 去年9月17日晚9时许,王某驾驶货车与宫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市区环山路上相撞,宫某及乘坐其摩托车的许某、刘某3人当场死亡。根据摩托车驾驶人宫某事故发生时为醉酒、无证驾驶等事实,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宫某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驾驶人王某无责任。 就事故赔偿问题,死者家属与王某等人没有达成协议,许某和刘某的家人于是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案情复杂,双方涉及的诉讼达到4起。 其中两起诉讼为死者许某和刘某的家人分别作为原告,将货车驾驶人王某、王某的妻子、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 原告提出,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的赔付原则,在无责任赔偿的限额内,向两名原告支付死亡赔偿款共计1.1万元;王某和王某的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和王某的妻子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同意支付无责任赔偿款1.1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1万元赔偿款应在3名死者中分配,如果在事故中负全责的宫某放弃赔偿,这笔赔偿款可由许某和刘某的家人平分。对此,二原告表示,他们将和宫某的家人继续协商此事。法官表示,将对这两起案件择日宣判。 当天,涉及这起事故的另两起诉讼也随后开庭,死者许某和刘某的家人分别作为原告,将货车驾驶人王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认为二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许某和刘某的家人起诉称,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被告王某曾陈述,他在事故发生前注意到宫某的摩托车摇摇晃晃,王某有时间、有能力予以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王某要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的30%,即9.9万余元。 对此,被告王某及其妻子的代理人辩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正常行驶,没有过错。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落在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可以被法庭采信。经过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后,庭审法官表示,可在庭后调取交警部门事故调查的卷宗,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然后择日对这两起案件再次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