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含青岛)机动车12月“见费出单”
本报讯(记者 魏传强 王露),山东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从2008年12月1日起,全省(青岛除外,下同)所有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机构均须实行“见费出单”。
“见费出单”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机构或具备打印保险单能力的代理机构,在接受机动车辆投保时,只有在财务系统确认全额收到保险费后,业务系统方能制作和打印保险单。此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保险费收入的透明度,避免目前存在的因交纳保险费与出具保险单时间不一致,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同时,有效解决有些保险公司“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规操作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的真实性。 “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机动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的投保人可使用三种方式交纳保险费,即现金方式、支票方式和银行卡刷卡方式。对使用现金和支票方式交费的,保险机构可分别通过转刷卡、人工确认支票到账的办法进行操作。支票方式主要适用于单位车辆集体投保时使用,私人车辆投保,使用银行卡刷卡结算更方便,尽量不要使用现金。现在,办理银行卡手续十分方便。银行卡携带方便,安全性高,不仅可用于交纳保险费,还可以用作其他消费。 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对于投保人来说,不增加手续,也不会给投保人增加麻烦。此制度已于10月1日在济南市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各方面反应良好。 山东保监局通知规定,12月1日后,不能做到“见费出单”的保险公司,不得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