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09年3月起驾驶员违法信息将全部公开

大众网12月15日讯 (记者 赵永刚) 从明年3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将全部公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为单位和个人查询信息提供便利--这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一项内容。记者今天从山东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部《办法》是建国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以保障道路有序、安全、畅通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综合治理、车辆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教育、道路安全设置建设等源头问题,突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思想,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相拼命,严格管理与性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三大管理原则。“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贯穿《办法》始终。

异常天气即时发布路况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交通诱导电子显示屏等及时播发道路路况以及气象台提供的异常天气预警信息,为公众出行提供方便;遇有异常天气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等措施并设置指路标志,向社会公告管制的原因、持续时间和绕行路线。

机动车要给行人让行

《办法》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办法》还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马路,应当停车让行;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提倡开一年车后再上高速

《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满12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同时,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保障学生出行的安全。

针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易发的现状,《办法》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再驾驶车辆进行高速公路行驶。

《办法》还规定,实施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单位和个人查询信息提供便利。

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办法》明确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与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鼓励单位停车场对社会开放。

《办法》还规定,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道路停车场配备无障碍设施

《办法》规定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毁损盲道、人行道及其设施。

《办法》还规定。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生产方式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发生交通事故先行赔偿

《办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未参加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办法》还规定,当事人交通违法后未收到处理通知的,可以待机动车检验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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