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车险代理不得给车主“返点”
继不久前泉州市保险行业出台寿险自律公约,规定“寿险营销不得给回扣,否则三年内禁入”后,日前,该行业再次出台车险方面的公约,要求从9月2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不得“返点”.
据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李毅文介绍,此次出台车险不得“返点”公约,是根据我国《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及保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旨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经营秩序,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泉州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之前,市民购车时,可从保险代理或中介公司处得到一定比例的“返点”,形式包括:险种赠送、汽油票、电话充值卡、洗车卡、维修卡券、礼券、礼品、直接返还的现金等,根据这份公约,今后,这些优惠措施将被取消。 据了解,此次各产险公司签署这份公约约定,若保险中介机构违反该公约相关规定的,各会员公司必须与其终止保险代理业务;同时,各产险公司不得接受无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也不得在无保险代理资格的单位、机构设立保险业务出单点。 据介绍,今后,各产险公司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中介机构的机动车辆商业险代理手续费最高将不超过实收保费的8%,交强险的最高不超过实收保费的4%.此前,由于竞争激烈的缘故,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拉到更多业务,给予保险代理公司的手续费超过这个比例水平,因此,一些代理公司代理车险虽有“返点”,但自身仍有一定收益。 李毅文表示,从公约执行之日起,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将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产险公司机动车辆险保险费收入、手续费提取、支付及全部营业费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杜绝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 他说,协会也欢迎市民举报,若有保险业务员、营销员或代理公司回佣或“返点”,经查实,按缴纳的违约金金额的50%给以奖励,最高为人民币2万元;若有保协会员公司违反公约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每单奖励人民币2000元,最高奖励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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