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签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报讯【记者 赵修彬】平时难得一见的黑龙江省13家财产保险公司一把手,日前齐聚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签订了机动车辆自律公约。该公约已于3月底正式实施。 公约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随车因素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不得以赠送附加险种、降低保额承保而给予足额赔付等方式变相提高优惠幅度;不得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和串用条款费率。机动车辆行驶证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名称的,不允许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使用性质承保。不得将营业性车辆按照非营业性车辆承保;使用“免赔”、“不计免赔”、“自负额”、“不足额”、“选择座位”等方式承保的,已经完全改变了主险的保险责任,按以上方式承保所进行的费率调整属于基准费率。给予或计算优惠必须在费率调整以后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不得将调整之前的数据作为计算或给予优惠比例的基数。 该公约同时规定,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履行正常的批改手续,并变更相应的保险责任。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或明确授权,以及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以批单形式退费、退保,变相支付手续费或套取经营费用。严禁以截留保费、假保单、假收据、假赔案、扩大赔付金额、虚挂应收保费等方式进行违规退费。严禁系统外出单和手工出具车险保单、批单(定额保单除外)。 该公约还规定,每张保单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15%,必须建立健全手续费支付台账,保证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同时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公约要求,交强险的保险费率必须按交强险条款及《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手续费支付比例不得高于4%;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手续费。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在交强险理赔服务环节中,杜绝拖赔、惜赔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