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修订监管原则:保险中介必须专业与透明

有权对那些没有获得许可证就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采取措施。

  (二)具体指引为:

  监管者必须能够在适当的时候,对已获得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具体而言,有以下情形:未按要求向客户披露信息;政策和规程不恰当(特别是将导致工作中只尽到了不恰当的注意);内控、档案保管和记录不恰当;利益冲突没有被恰当地识别和管控;商业持续性受到影响。

  监管措施可以对机构或者个人实施。它可以是矫正型的,或者包括处罚,主要包括:要求实施提高了的政策和规程;限制商业活动;撤换关键人员;暂停或者禁止特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活动;中止、撤销或者不续展许可证。

  矫正型措施或者制裁应与过错相适应。监管者还应确保,中介或者保险公司享有对监管措施上诉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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