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修订监管原则:保险中介必须专业与透明
的监管要求应当在发放许可证后予以继续维持。除此之外,监管者还可要求任何违反发放许可证条件的行为、与监管有关的事项,应予以迅速上报。通常情况下,对投诉分析可以为监管者带来有价值的信息。
持续的监管包括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为实现非现场监控,监管者可要求中介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以下信息: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管理建议书,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类似担保的确认函,客户资金账户变动情况,关键人员和重要所有者的变动等。现场检查可包括以下内容:公司治理和内控;防范金融犯罪的规程和内控;客户资金账户;客户资料;投诉;对客户的信息披露和商业条件合同;向客户提供的建议及其理由的记录。 监管者可以定期与中介正式会谈,以补充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监管者在持续监管时,可以考虑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更加关注中介活动中风险程度更高的情况,包括向客户提供建议,产品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或者有很强的投资因素,消费者缺乏经验等。 2.一些辖区的监管者采取间接监管方式,即通过监管保险公司监管中介。间接监管的方式更适合于代理人模式。监管者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只与获得许可证的中介开展业务,并证明这些中介具有开展业务的适当的知识、能力和财务状况。监管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具有透明的机制处理针对中介的投诉,报告中介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监管者应当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确保保险公司遵守对中介实施监控的要求。 自律组织通过对其成员进行监管及规定职业标准,可以为中介监管作出贡献。监管者必须确保自律监管系统运作的恰当性,并及时纠正其不足。 四、关于职业知识、经验、正直、技能标准和指引 (一)监管者要求保险中介拥有适当的职业知识、经验、正直、技能。 (二)具体指引为: 职业知识可以通过经历、教育和培训获得。以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恰当的职业知识水平是较为合适的方式。由于更复杂的产品和客户需求需要更高或者更专业的资质和经验,监管者可以要求从事中介活动的个人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一旦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后,持续从事中介活动的个人还必须确保其职业知识的更新。中介还必须非常了解其销售产品所属保险公司的状况,包括其许可证发放地、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等。 中介应当正直。监管者可以制定、颁布中介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中介公司则应按照特定的规程,评估代表自身的中介的正直程度。 监管者必须确保从事具体 |